國家密碼管理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 (國家密碼管理局令第1號)
國(guo)家密碼管理局令
第 1 號
《國(guo)家密碼管理局規章(zhang)制定程序規定》已經(jing)2021年12月6日國家(jia)密碼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(guo),現(xian)予(yu)公布,自2022年2月(yue)1日起施(shi)行。
局 長 劉東方
2021年12月16日
國家(jia)密碼管理(li)局規章制(zhi)定程序規定
第一條 為了規(gui)范國(guo)(guo)家密碼管理局規(gui)章制定工作,根(gen)據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(min)共和(he)國(guo)(guo)立(li)法(fa)法(fa)》、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(min)共和(he)國(guo)(guo)密碼法(fa)》和(he)《規(gui)章制定程(cheng)序條(tiao)例》,制定本規(gui)定。
第二條 國家密碼管(guan)理(li)局根據法(fa)律(lv)和國務院的(de)(de)(de)行(xing)政(zheng)法(fa)規(gui)、決定、命令,在(zai)本部門(men)的(de)(de)(de)權限范圍(wei)內制定公布面(mian)向社(she)會履行(xing)密碼行(xing)政(zheng)管(guan)理(li)職(zhi)能,對密碼管(guan)理(li)部門(men)和行(xing)政(zheng)相(xiang)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(de)(de)(de)規(gui)章。
規章的立項、起(qi)草、審(shen)查、決(jue)定、公布、解釋(shi),適用本(ben)規定。
第三條 制定(ding)(ding)規(gui)章,應當堅持中國共產(chan)黨對(dui)密碼工作的(de)領(ling)導,貫徹(che)落實黨的(de)路線(xian)方(fang)針政策和(he)決(jue)策部署,遵循立法(fa)(fa)法(fa)(fa)確定(ding)(ding)的(de)立法(fa)(fa)原則,符(fu)合憲法(fa)(fa)、法(fa)(fa)律(lv)、行政法(fa)(fa)規(gui)和(he)其他上(shang)位法(fa)(fa)的(de)規(gui)定(ding)(ding)。
制定(ding)規章涉及重(zhong)大事項的,應(ying)當事先報中央密碼工(gong)作領導小組(zu)同意。重(zhong)要規章公布(bu)前,應(ying)當報中央密碼工(gong)作領導小組(zu)批準(zhun)。
第(di)四條(tiao) 制(zhi)定規章(zhang),應當體現職權與(yu)責(ze)任相(xiang)統一的原則,切實保障行政(zheng)相(xiang)對人的合法權益。
沒有法(fa)律或(huo)者國務院的(de)(de)行政法(fa)規(gui)、決定、命令的(de)(de)依據(ju),規(gui)章不得(de)設(she)定減(jian)損行政相對(dui)人權利或(huo)者增加其義務的(de)(de)規(gui)范,不得(de)增加密碼(ma)管(guan)(guan)理(li)部門的(de)(de)權力(li)或(huo)者減(jian)少(shao)密碼(ma)管(guan)(guan)理(li)部門的(de)(de)法(fa)定職責。
規章(zhang)不得溯及(ji)既(ji)往,但是為(wei)了更好地(di)保護行政相對(dui)人權益而作出的(de)特(te)別規定(ding)除(chu)外。
第(di)五(wu)條 規(gui)章的名稱一(yi)般稱“規(gui)定(ding)”、“辦法”,但不得稱“條例”。
第六(liu)條 規章應(ying)當根(gen)據(ju)需要,明確制定目的、依據(ju)、適用范(fan)(fan)圍(wei)、主體(ti)、權利義務(wu)、具體(ti)規范(fan)(fan)、操作程序、法(fa)律責(ze)任、施(shi)行日(ri)期(qi)等。
規章用語(yu)應(ying)當準(zhun)確、簡潔(jie),避免(mian)產(chan)生歧義;條(tiao)文(wen)內容應(ying)當明(ming)確、具體,具有可操(cao)作性。
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(gui)(gui)已經(jing)明確規(gui)(gui)(gui)定(ding)的(de)內容,規(gui)(gui)(gui)章原則上不作重復(fu)規(gui)(gui)(gui)定(ding)。
除內容復(fu)雜(za)的外,規章一般(ban)不分章、節。
第(di)七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內設機構或者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密碼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規章的,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國家密碼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的規章立項申請。
規章立(li)項申請應當列(lie)明(ming)規章名(ming)稱、立(li)項必要(yao)性和可(ke)行(xing)性、所(suo)要(yao)解決的(de)主(zhu)要(yao)問題、擬確立(li)的(de)主(zhu)要(yao)制度、起草單位、進度安排(pai)和完成時(shi)間等內容。
國家密(mi)碼(ma)管理局可以向社會(hui)公開征集(ji)規章制定項目建議。
第八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(ju)政(zheng)策法規(gui)機構(以下簡(jian)稱政(zheng)策法規(gui)機構)應(ying)當(dang)對規(gui)章立項申請和制定項目建議進行評估論證(zheng),擬訂年度規(gui)章制定工(gong)作計劃,報局(ju)務會議批準(zhun)后向社(she)會公(gong)布。
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(hua)需要調整的,應當經局(ju)務會議批準。
第九條 規(gui)章(zhang)由(you)國家密碼管(guan)理局業(ye)務(wu)主管(guan)機構(gou)(gou)負責起草(cao);涉及多個機構(gou)(gou)職責的,由(you)一個機構(gou)(gou)牽頭起草(cao),相關機構(gou)(gou)配合(he)。重要的或(huo)者綜合(he)性(xing)的規(gui)章(zhang),可以(yi)由(you)政策法規(gui)機構(gou)(gou)起草(cao)或(huo)者組(zu)織起草(cao)。
起草(cao)(cao)專業性(xing)較強的規章,可以吸(xi)收(shou)相關(guan)領域(yu)的專家(jia)、局(ju)法律(lv)顧問、公職律(lv)師參與,或(huo)者委托有關(guan)專家(jia)、教(jiao)學科研單位、社會組(zu)織(zhi)起草(cao)(cao)。
第十條 起草(cao)規章,應當深入調(diao)查(cha)研究,廣泛聽(ting)取(qu)國務院有關(guan)部(bu)門、地方密碼管理部(bu)門、組織和公民(min)的意(yi)見(jian)。聽(ting)取(qu)意(yi)見(jian)可以采取(qu)書面征求(qiu)意(yi)見(jian)、座談會(hui)、論證會(hui)、聽(ting)證會(hui)等多種形式(shi)。
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,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等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、國家密碼管理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,征求意見,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。
起(qi)草規章涉及重大利益調(diao)整的,起(qi)草單位應(ying)當(dang)按照規定(ding)進行(xing)論證咨詢(xun)。依法需要進行(xing)聽證的,起(qi)草單位應(ying)當(dang)按照規定(ding)舉(ju)行(xing)聽證會聽取(qu)意見。
起(qi)草(cao)單位(wei)與國務院有(you)關部(bu)門有(you)不同意見的(de),應當(dang)充分協商;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(de),起(qi)草(cao)單位(wei)應當(dang)在報送(song)規(gui)章草(cao)案送(song)審稿(以下(xia)簡稱規(gui)章送(song)審稿)時說明情況(kuang)和理由(you)。
第十一條 起草(cao)單位形(xing)成(cheng)規章送(song)(song)審(shen)稿(gao)后(hou),應當將(jiang)規章送(song)(song)審(shen)稿(gao)及(ji)其說(shuo)明和其他有關材料按(an)照規定(ding)報送(song)(song)政策法(fa)規機構審(shen)查(cha)。
規(gui)章送(song)審稿的(de)說明應當(dang)對(dui)制定(ding)規(gui)章的(de)必要性、起草過程、規(gui)定(ding)的(de)主要措施(shi)、有(you)關方面的(de)意見及其協調處理(li)情(qing)況等作出說明。
有關(guan)材料主(zhu)要(yao)包(bao)括所(suo)規范領域(yu)的實(shi)際情況和(he)相關(guan)數據(ju)、實(shi)踐中存在(zai)的主(zhu)要(yao)問(wen)題、匯總(zong)的意(yi)見、聽(ting)證(zheng)會筆錄(lu)、調研報告、國內外有關(guan)立法資料等。
第(di)十(shi)二條 政策法規(gui)(gui)機構應當從以下方(fang)面(mian)對規(gui)(gui)章送審稿進行審查:
(一(yi))是否符合(he)本規定(ding)第三條至第六條的規定(ding);
(二)是否與(yu)有(you)關規章協調、銜接;
(三)是(shi)否正確處理(li)國(guo)務院有(you)關部(bu)門、地方密碼(ma)管理(li)部(bu)門、組織和公民對規(gui)章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;
(四)是否符合立(li)法技(ji)術要求;
(五)需要審查的(de)其他內容。
第(di)十三條 規(gui)章送審(shen)稿(gao)有下列(lie)情形之一的,政策法規(gui)機構可以緩辦(ban)或(huo)者退回起草單位:
(一)制(zhi)定規章的基本條件尚(shang)不成熟或者發(fa)生(sheng)重大變(bian)化的;
(二(er))國(guo)務(wu)院有(you)關(guan)部門(men)對規(gui)章(zhang)送審稿規(gui)定的主要(yao)制(zhi)度存在較大爭議(yi),起草單(dan)位未與國(guo)務(wu)院有(you)關(guan)部門(men)充分(fen)協(xie)商的;
(三(san))未按照本規定有關規定公開征(zheng)求意見的;
(四(si))報送(song)送(song)審(shen)稿不符合本規定(ding)第十(shi)一條(tiao)規定(ding)的。
第(di)十四條 政策法規機構(gou)應(ying)當(dang)按照規定對規章(zhang)送(song)(song)審稿(gao)涉及的主要問(wen)題(ti)(ti)進(jin)行深入調查研究,并將規章(zhang)送(song)(song)審稿(gao)或(huo)者規章(zhang)送(song)(song)審稿(gao)涉及的主要問(wen)題(ti)(ti)發(fa)送(song)(song)國務院(yuan)有關部(bu)門、地(di)方密碼管理部(bu)門、組織和專家征(zheng)求意見。
政策法規機構可以將規章送審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,征求意見,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。
第十(shi)五條 規章(zhang)送審稿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,政策法(fa)規機構(gou)應當按照(zhao)規定進行論證(zheng)咨詢。規章(zhang)送審稿在起(qi)草過程中應當進行而未進行聽(ting)(ting)證(zheng)的,政策法(fa)規機構(gou)報局領導批(pi)準后,按照(zhao)規定舉行聽(ting)(ting)證(zheng)會。
國務(wu)院有(you)關部門對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、管理體制、權限分工(gong)等問題有(you)不同意見(jian)的,政(zheng)策(ce)法(fa)規機構應當進(jin)行(xing)協調,力(li)求達成一致意見(jian)。對有(you)較(jiao)大(da)爭議的重(zhong)要立(li)法(fa)事項(xiang),政(zheng)策(ce)法(fa)規機構可以委托有(you)關專家、教學科研單位(wei)、社(she)會組織進(jin)行(xing)評估。經過充分協調不能(neng)達成一致意見(jian)的,政(zheng)策(ce)法(fa)規機構應當提出傾向性(xing)意見(jian)報局(ju)領(ling)導協調或者報局(ju)務(wu)會議決定。
第十六條 政策法規機構應(ying)當(dang)認真研究(jiu)各方(fang)面意見,與起草(cao)單位協商后,對規章送審稿進行修改,形(xing)成規章草(cao)案和對草(cao)案的(de)說明,報局務會議(yi)審議(yi)。
第十七條 規章草案經局務(wu)會議(yi)審(shen)(shen)議(yi)通過后,政策(ce)法規機(ji)構應當(dang)根據局務(wu)會議(yi)審(shen)(shen)議(yi)意見(jian)進(jin)行(xing)修改(gai),形成草案修改(gai)稿,報請局長簽署國家密(mi)碼管理局令(ling)予(yu)以公布(bu)。
國家密(mi)碼管理局與國務院有關部(bu)門(men)聯(lian)合(he)制定的(de)規章,應(ying)當經(jing)局務會議審議通過(guo),由(you)局長和聯(lian)合(he)制定部(bu)門(men)的(de)行政首(shou)長共(gong)同署名,以聯(lian)合(he)命令形式(shi)公布,使用(yong)主辦機關的(de)命令序號。
第十八條 規章簽(qian)署公布后,及時在國務院公報、中國政府法制(zhi)信息網和國家密碼管(guan)理局(ju)門(men)戶網站上刊載。
第十(shi)九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;但是,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,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(er)十條 規章(zhang)(zhang)由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解釋。規章(zhang)(zhang)的(de)解釋同規章(zhang)(zhang)具有同等效(xiao)力(li)。
第二十一條(tiao)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,由政策法規機構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備案。
第二十二條 規章的(de)修(xiu)改、廢止程序適用本(ben)規定的(de)有關規定。規章修(xiu)改、廢止后,應當及時公(gong)布。
國(guo)家(jia)密碼管(guan)理(li)局應當及時(shi)組織開(kai)展規章清(qing)(qing)理(li)工作,并根據清(qing)(qing)理(li)情況及時(shi)修(xiu)改或者(zhe)廢(fei)止相關規章。
國家密碼管理局(ju)可以組(zu)織開展規章立法后評(ping)估,并把(ba)評(ping)估結果(guo)作(zuo)為修改、廢止規章的重要參(can)考。
第二(er)十(shi)三條 國家密碼管(guan)理局負(fu)責起草(cao)法律、行政法規草(cao)案的,參照(zhao)本規定執行。
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(zi)2022年2月1日起施(shi)行。
附件下(xia)載:
(來源(yuan):國家(jia)密碼管理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