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密碼管理局公告
國家密碼管理局公告
(第 8 號)
 現公布《商用密碼(ma)產品使用管理規定》,自(zi)2007年(nian)5月(yue)1日起施行(xing)。
國(guo)家密碼(ma)管(guan)理局
2007年3月24日
商用密(mi)碼產(chan)品使(shi)用管理規(gui)定
第一條 為(wei)了規(gui)范商用密碼(ma)產品使用行為(wei),根據(ju)《商用密碼(ma)管(guan)理條例》,制(zhi)定(ding)本規(gui)定(ding)。
第二條(tiao) 中國公民(min)、法(fa)人和其他組織(zhi)使用(yong)商用(yong)密(mi)碼(ma)產品(pin)的(de)行為(wei)適用(yong)本(ben)規定。
第三條 本(ben)規定所稱商(shang)用(yong)密(mi)碼產品,是指(zhi)采用(yong)密(mi)碼技術(shu)對不涉及國家秘(mi)密(mi)內(nei)容的(de)信息進行加(jia)密(mi)保護(hu)或安全(quan)認證的(de)產品。
第四(si)條 國(guo)家密(mi)(mi)碼管理局主管全國(guo)的商用(yong)密(mi)(mi)碼產品使用(yong)管理工作(zuo)。
  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密碼(ma)管理機構依據本規定承擔有關管理工(gong)作。
第五(wu)條 中國公民、法人和(he)其他組織需(xu)要(yao)對不涉及國家(jia)秘密(mi)(mi)內容的信息進行加密(mi)(mi)保護或(huo)安全認證的,均(jun)可以使用商用密(mi)(mi)碼產(chan)品。
使用(yong)(yong)商(shang)用(yong)(yong)密碼(ma)產品,應(ying)當遵守國家法律,不(bu)得(de)損害(hai)國家利益、社會(hui)公共利益和其他(ta)公民(min)的合(he)法權(quan)益,不(bu)得(de)利用(yong)(yong)商(shang)用(yong)(yong)密碼(ma)產品進行(xing)違法犯罪活動。
第六條 中國公民、法人(ren)和其他組織都應當(dang)使用(yong)國家(jia)密(mi)(mi)碼(ma)管理局(ju)準(zhun)予銷售的(de)商用(yong)密(mi)(mi)碼(ma)產品,不(bu)得使用(yong)自行研制的(de)或境外生產的(de)密(mi)(mi)碼(ma)產品。
  國(guo)家(jia)密碼(ma)管理局(ju)定期公布(bu)準予銷售(shou)的商用密碼(ma)產(chan)品目錄。
  第七條 需要使用(yong)(yong)商用(yong)(yong)密碼(ma)產品的,應當到商用(yong)(yong)密碼(ma)產品銷售許可單位(wei)購買(mai)。
購買(mai)商用密(mi)碼產品(pin)(pin)(pin)應當向商用密(mi)碼產品(pin)(pin)(pin)銷售許可(ke)單位出示本人身(shen)份證(zheng),說明直(zhi)接(jie)使用商用密(mi)碼產品(pin)(pin)(pin)的用戶(hu)名稱(cheng)(姓名)、地(di)址(住(zhu)址)以及產品(pin)(pin)(pin)用途(tu),提供用戶(hu)組織機(ji)構代(dai)碼證(zheng)(居民身(shen)份證(zheng))復印件。
第八條 需要(yao)維(wei)修商用密碼產(chan)(chan)品(pin)(pin)的,應(ying)當交該產(chan)(chan)品(pin)(pin)的生產(chan)(chan)單(dan)位或銷售(shou)單(dan)位維(wei)修。
第九條 外(wai)(wai)商(shang)投(tou)資企(qi)(qi)業(包括中外(wai)(wai)合資經(jing)營(ying)企(qi)(qi)業、中外(wai)(wai)合作經(jing)營(ying)企(qi)(qi)業、外(wai)(wai)資企(qi)(qi)業、外(wai)(wai)商(shang)投(tou)資股(gu)份(fen)有限(xian)公司等(deng))確(que)因業務需要,必須使用境外(wai)(wai)生產的密(mi)碼產品與境外(wai)(wai)進行(xing)互聯互通(tong)的,經(jing)國家(jia)密(mi)碼管理局批準,可以使用境外(wai)(wai)生產的密(mi)碼產品。
外商(shang)投資企業申請使用境外生產(chan)的(de)(de)密碼(ma)產(chan)品,應當事先(xian)填(tian)寫《使用境外生產(chan)的(de)(de)密碼(ma)產(chan)品登記表》,交(jiao)所在地的(de)(de)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市(shi)密碼(ma)管理機(ji)構。
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(zhi)轄市密碼(ma)管理(li)機構自受理(li)申請之日(ri)起5個(ge)工作(zuo)日(ri)內,對(dui)《使用境(jing)外生產的密碼(ma)產品(pin)登記(ji)表》進行(xing)審查(cha)并報國家(jia)密碼(ma)管理(li)局。
國(guo)家密(mi)碼管理局應當自省、自治(zhi)區、直(zhi)轄市密(mi)碼管理機(ji)構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,對《使(shi)用(yong)境(jing)外(wai)生(sheng)產的(de)密(mi)碼產品(pin)登記表》進行審核。準予使(shi)用(yong)的(de),發給《使(shi)用(yong)境(jing)外(wai)生(sheng)產的(de)密(mi)碼產品(pin)準用(yong)證》。
《使用境(jing)外生產(chan)的密碼(ma)產(chan)品準用證》有效期3年。
第十條(tiao) 使用(yong)境外(wai)生(sheng)(sheng)產(chan)(chan)的(de)密碼產(chan)(chan)品(pin)的(de)外(wai)商投資(zi)企業的(de)名稱、地址、密碼產(chan)(chan)品(pin)用(yong)途(tu)發(fa)生(sheng)(sheng)變更(geng)的(de),應(ying)當自變更(geng)之(zhi)日起(qi)10日內(nei),到所在地的(de)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密碼管(guan)理(li)機構辦理(li)《使用(yong)境外(wai)生(sheng)(sheng)產(chan)(chan)的(de)密碼產(chan)(chan)品(pin)準(zhun)用(yong)證》更(geng)換手續。
第十一條 外商(shang)投資企業終止使(shi)(shi)用(yong)境外生(sheng)產的密碼產品的,應當自終止使(shi)(shi)用(yong)之日起(qi)30日內(nei),書(shu)面告知所在地(di)的省(sheng)、自治區(qu)、直轄市密碼管理機構,并交回《使(shi)(shi)用(yong)境外生(sheng)產的密碼產品準用(yong)證》。
第十二條 外(wai)商(shang)投資企業申(shen)請使(shi)用的密碼產品(pin)(pin)需要(yao)從境外(wai)進口的,應當申(shen)請辦理《密碼產品(pin)(pin)進口許可證》。
密碼產品入境(jing)時,外商投資(zi)企業應當向(xiang)海(hai)關如(ru)實(shi)申(shen)報并提交《密碼產品進口許可證》,海(hai)關憑此辦理(li)驗放手續(xu)。
第十三(san)條 用戶不得轉讓其使用的密碼產品。
第(di)十四條(tiao) 違反本規定的(de)行為,依照《商用密碼管(guan)理條(tiao)例》予以處罰(fa)。
第十五條(tiao) 《使(shi)用(yong)境外(wai)生(sheng)(sheng)產(chan)(chan)的密碼(ma)(ma)產(chan)(chan)品(pin)登記表》、《使(shi)用(yong)境外(wai)生(sheng)(sheng)產(chan)(chan)的密碼(ma)(ma)產(chan)(chan)品(pin)準用(yong)證(zheng)》、《密碼(ma)(ma)產(chan)(chan)品(pin)進(jin)口許可證(zheng)》由(you)國(guo)家(jia)密碼(ma)(ma)管理局統(tong)一印制。
第十六條(tiao) 本規(gui)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。